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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成为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为维护客户权益,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您(以下简称“甲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通信及信息化服务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查询与办理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1本应用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服务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为了给您提供更准确、更有个性化的服务,本应用会按照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隐私政策》(以下简称《隐私政策》)的规定使用和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本应用将以高度的勤勉、审慎义务对待这些信息。除《隐私政策》另有规定外,在未征得您事先许可的情况下 ,本应用不会将这些信息对外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本应用会不时更新《隐私政策》 。您在同意本应用服务使用协议之时,即视为您已经同意《隐私政策》全部内容。《隐私政策》属于本应用服务使用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甲方须完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及相关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服务条款,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各类业务。乙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兴视通App、网上营业厅(www.seecom.com.cn)、掌上营业厅(wap.seecom.com.cn)、客服热线(10045/0755-36806888)、短信等。
2.2甲方进入乙方电子渠道注册或登录界面,应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点击“同意”按钮后,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已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3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
2.4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乙方。
3.1客户密码是甲方向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甲方可以凭客户密码向乙方申请办理指定业务。
3.2客户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有明显相关的信息或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如123456、6个6、6个8等)作为密码。甲方不应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
3.3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3.4为方便办理部分业务(具体以乙方各项业务规定为准),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部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客户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3.5凡使用客户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业务,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费用的支付等。
4.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所约束。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甲方还应确认其使用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具备相应功能,否则甲方可能无法使用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4.2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依法保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4.3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推介业务等,乙方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适当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4.4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5乙方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具体以乙方公示为准。
4.6乙方通过客服热线、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具体办理渠道以乙方的公告为准。
4.7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因甲方电话未接通或停机等未能联系到的情况除外)。
4.8乙方在本协议外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9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流量提醒、余额提醒等提醒类服务是乙方辅助甲方了解通信消费情况的一种额外服务,因统计时间差异,下发的时间及提醒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流量、余额实时使用情况依据,实时流量、话费等使用情况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
4.10乙方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境外运营商)传送的符合传送规则的码号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码号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谨防可能存在的电信网络违法侵权、诈骗等风险,并自行采取全部必要的核实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不得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1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服务,并要求支付罚款、赔偿损失。
4.12由于电子渠道的特殊性,乙方申明不保证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的绝对及时、安全、真实和无差错,也不保证甲方发送的信息能完全准确、及时、顺利地被传送。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并愿意放弃相关的追偿权。
4.13不论何种情形,甲方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提供的服务所造成的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余波所及的损失、损害、债务、商务中断等,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14甲方应确保号码卡仅用于合法通讯用途,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出售。对公安机关下发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所有号码卡乙方有权全部关停,被关停后的号码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五年内乙方不得为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乙方对“断卡行动”中涉案的用户,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卡及相关服务,同意并接受承担独立、完整的法律责任,运营商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自动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15【商业贿赂】如甲方向APP及/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或顾问等提供实物、现金、现金等价物、劳务、旅游等价值明显超出正常商务洽谈范畴的利益,则可视为甲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上述情形的,APP可立即终止与甲方的所有合作并向您收取违约金及/或赔偿金,该金额以APP因甲方的贿赂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作为计算依据。
4.16乙方在掌上营业厅推出的短信免打扰服务向甲方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短信管理功能。如甲方选择开通此服务,乙方将根据甲方所设置的个性化偏好,智能过滤并屏蔽营销类短信、特定号码的短信,以确保甲方接收到的短信内容更加符合个人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打扰。甲方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业务查询>服务>业务办理>短信免打扰)开通该服务。
5.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甲方使用乙方业务(含入网)进行业务登记办理时,需根据乙方业务规定,向乙方提出业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办理入网手续及领卡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清晰的身份证照等相关照片。目前在线入网的有效身份证件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或证件超出有效期,应及时通知乙方。因客户资料登记不准确或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5.2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无效,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及根据甲方客户资料签订的其他业务协议。
5.3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客户密码等相关凭证联系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甲方服务密码。对本款约定的业务办理,乙方可收取相应费用,具体费用以补卡时的费用标准收取。
6.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并以合理形式公示、同客户明码标价,公告缴费期限信息。甲方应按约定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各项通信费用。
6.2甲方名下的手机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各类移动通信业务申请,缴费、话费查询除外。
6.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6.4甲方应关注自身话费余额情况,及时缴足相关通信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话费余额情况,不时以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提醒甲方,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醒或未及时提醒作为甲方逾期足额缴纳话费及相关通信费用的抗辩理由。甲方发生欠费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后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甲方欠费停机满90日仍未交清欠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通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并可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甲方追缴全部欠费。如因欠费而引起诉讼,甲方应承担乙方由于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6.5甲方在欠费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产生的各类费用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未收取的费用照常收取,已收取的费用不退还。
6.6甲方可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所使用的业务或资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其他费用的收取以乙方受理当时的公告为准。甲方在停机保号前应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停机保号期间如因欠费导致销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1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1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6.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取的费用,乙方同意对多收取的费用进行返还。
6.9甲方首次办理开卡时的充值金额为预存金额,预存金额不可退。
6.10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费业务、信息服务)。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6.11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异常情况,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45或0755-36806888或到乙方网上营业厅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7.1.在停机情况下,甲方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7.2.为保护甲方的通信秘密,甲方的通话清单由甲方本人自行获取。欠费停机后,甲方将无法自行获得通话清单。对此,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1除非乙方特别规定,甲方申请开通的乙方业务资费标准有效期为 1 年(自业务资费标准公布之日起算)。乙方有权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修改业务资费标准,并以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终止使用该项业务,逾期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修改后的资费标准,乙方有权按新的资费标准收费。如乙方在有效期满后没有对业务资费标准进行修改,则原资费标准自动顺延。
8.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8.3甲方入网未满30天的,不得将该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入网30天后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办理合约活动的用户除外)。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客户密码等相关凭证到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甲方需缴清或预存足以覆盖过户前应缴费用的话费。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因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8.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密码等相关凭证联系乙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和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号码销户后,或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号码,并将号码重新投放市场。
8.5如甲方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甲方提供给乙方另一个同归属地、且正在使用的号码账户中;如甲方参与了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则活动期内,甲方不得退网且赠送的话费不以任何形式退费。
8.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调整资费标准,则双方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8.7客户使用乙方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乙方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即终止本协议),收回号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不配合进行真实身份资料登记或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5)物流配送的号卡,在规定的激活有效期内未认证激活的,乙方有权收回号码;
(6)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或者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及除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通信网络恢复后尽快通知甲方。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乙方和中兴视通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贸易管制法”)。除非获得有关主管机构的合法授权,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第三方/国家/地区向以下实体或个人或为以下目的,出口、再出口、转移(国内)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过销售、出借或赠与)或处置任何受限于本协议的“物项”(包括实物、软件(包括源代码)和技术)、其利用从中兴视通获取的“物项”加工集成的产品、和/或服务:
i)任何位于、或其总部位于、或注册于受制裁国家/地区的实体或个人;
ii)任何被确认为受限制主体的实体或个人;或
iii)任何受适用的贸易管制法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限制的任何活动或最终用途,例如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导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扩散产品或军事用途。
11.2乙方将会从其出口、再出口、转移(国内)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过销售、出借或赠与)“物项”的任何第三方处取得同样的陈述与保证。
11.3乙方同意配合中兴视通的出口合规尽职调查流程,并向中兴视通提供中兴视通合理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就本协议范围内发生的任何违规事项及时告知中兴视通。
11.4如果(i)相对方被添加为“受限制主体”,或因适用的贸易管制法受到任何限制;或(ii)本协议的履行因任何适用的贸易管制法等受到影响,或(iii)相对方违反以上所约定的合规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纠正的,任一方将可以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而不会限制适用于先前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物项”的持续合规义务。
11.5双方承诺自本协议订立至终止期间均诚信履约,并同意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不同法域之贸易管制法存在可能影响本协议合法履行的法律冲突时,将及时并充分地告知对方,以便双方可以根据对法律适用情况和任何适用的法律冲突的评估做出有效的合规管理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相关条款或免责终止本协议。在此之前,双方应暂停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主体提供“物项”和/或服务。
注:
① “乙方”即【协议对方】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和分包商。
②“受限制主体”是指以下名单上列明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1)适用的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
2)适用的受欧盟金融制裁的个人、团体和实体名单;
3)适用的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制裁名单,包括特别指定国民及被封锁人员清单和综合制裁清单等;
4)适用的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制裁名单,包括“实体清单”“被拒绝人员名单”“未经核实名单”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等;
5)适用的中国有关部门决定的“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出口管制关注名单”等;
6)其他对本协议有管辖权的政府或国家/地区维护的个人和/或实体制裁清单。
③“受制裁国家/地区”是指
1)克里米亚地区、“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地区、“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地区、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以及
2)任何其他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欧盟、美国或对中兴集团、乙方或本协议的履行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的全面经济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12.1甲方理解并同意,因现有技术的限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乙方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应超过在导致损害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通信费用或服务费用。
1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损失不承担责任。
12.3乙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12.4甲方将本手机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应在申请办理本手机号码转让或销户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捆绑关系。如果甲方申请转让、注销前未主动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号码转让、被注销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或可能会导致甲方秘密信息泄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2.5甲方应理解并同意。甲方开通的新号码,有可能属于乙方回收重新放号的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微信、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应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
甲方承诺本人己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本协议自甲方勾选文末“确保用户已阅读《深圳市中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APP服务协议》”之日起立即生效。